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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后庭感觉】顾客“差评”对商家有否构成侵权?

2025-07-29 04:41:43来源:{typename type="name"/} 分类:{typename type="name"/}

我国顾客报广州讯。差评(记者。顾客黄劼。对商)顾客在商家的否构网络渠道宣布“差评”是否对商家构成声誉侵权?近来,广东省佛山市产生这样一同消费胶葛,成侵在当地消委会的差评后庭感觉调停下,获得了处理。顾客

本年暑假降临,对商顾客孙女士为儿子报名了佛山市某游水馆的否构训练服务,充值近千元。成侵孙女士的差评儿子游了一次后,觉得水太冷,顾客游得不舒畅,对商所以孙女士向游水馆提出退费。否构但游水馆以为,成侵孙女士及其儿子体会过服务后才报的名,一经交费概不退费,回绝了孙女士的退款要求。所以孙女士在该游水馆的被射的感觉网络渠道上留言差评,并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。

【后庭感觉】顾客“差评”对商家有否构成侵权?

佛山市消委会接诉后,联络两边核实状况。孙女士反映称,未与商家签定任何合同协议。而商家供给其与孙女士的聊天记录,表明因孙女士在网络渠道宣布差评及视频,已对其运营造成了不良影响,坚决回绝退款,男人射的感觉并扬言欲申述孙女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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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,佛山市消委会作业人员提出,该游水馆所规则的“一经交费概不退费”格局条款系不公正格局条款,应属无效。而孙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,的确需承担必定职责。孙女士对该游水馆宣布的“差评”仅是对服务宣布的正常点评,不存在凌辱、进入身体的感觉诋毁、诋毁等片面歹意,商家不能一昧地以为顾客给差评即侵略其声誉权。佛山市消委会作业人员在对两边遍及法律法规的一起,耐性展开调停,两边终究达到调停协议。孙女士现在已收到退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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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谭彩仪律师在对此胶葛进行点评时说,《顾客权益保护法》第四条规则,运营者与顾客进行买卖,应当遵从自愿、相等、公正、诚笃信誉的准则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则,民事主体享有声誉权。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凌辱、诋毁等方法损害别人的声誉权。声誉是对民事主体的道德、威望、才干、信誉等的社会点评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从合法、公正、诚笃信誉准则。

谭彩仪以为,此案中,孙女士为儿子报名游水训练服务,与游水馆成立了服务合同联系。“一经交费概不退费”格局条款约束了顾客的权力,减轻了运营者担负,应属无效,孙女士有权请求退费。而孙女士作为顾客有表达切身体会的权力,其对商家供给的服务质量进行无片面歹意的谈论和批判,不应当认定为损害商家声誉权。

佛山市消委会提示商家对顾客的批判与谈论要有必定的忍受责任,不能简略地将“差评”和声誉权侵权划等号,但一旦遭受歹意差评,应及时保存依据;顾客宣布点评时,也要充沛认识到网络点评机制不是随意宣泄个人心情的东西,留意批判与侵权的边界,理性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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